“六点要求”引领农业转基因发展新方向
为充分发挥生物育种创新在塑造农业科技竞争新优势中的核心作用,根据《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应用相关活动,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农业转基因生物原始创新和规范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六点新要求:1.“鼓励原始创新,支持高水平研究”;2.“强化产品迭代,支持高水平育种”;3.“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成果转化”;4“加强主体培育,发挥企业主导作用”;5.“规范生物材料流动,强化溯源管理”;6.“明确全程责任,压实责任主体。目的是充分发挥生物育种创新在塑造农业科技竞争新优势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应用相关活动。“通知”支持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推进转基因研发科企合作,鼓励企业、企业与院所高校联合申报生产应用安全证书,让企业真正成为研发、应用和贸易的主体力量。“通知”充分贯彻了“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涵盖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政产学研用全过程各环节,体现了引导转基因事业在稳慎中坚定前行的治理思路。“通知”中六点要求的很多提法都是首次公开提出,代表了管理部门治理思路的持续深化,值得业界高度关注。
1.鼓励原始创新,支持高水平研究。支持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活动,新研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比同类已获批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进步。不支持低水平、同质化研发活动。
这是落实“十四五”科技自立自强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生物产业真正做大做强的核心关键。实践证明,低水平、同质化的研发活动,不能支撑国家和产业形成核心竞争力,不利于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有序推进,还会导致国家科研投入的无效浪费。
2.强化产品迭代,支持高水平育种。以生产中的主推品种为基准衡量生物育种水平,鼓励已获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向优良品种转育,转育的品种综合农艺性状应不低于当地主推品种。
这说明在考虑转育品种与主推品种进行综合农艺性状比较的同时,也应关注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目标性状能否很好地满足生产实际要求。
3.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研发成果由市场检验。积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配套性、市场成熟度、产品竞争力、技术创新性等综合评估,遴选出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市场需求、引领未来趋势的重大成果,打通由研发到应用的关键环节,加速成果推广应用。
这提示我们下一步可考虑建立转基因研发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估标准和测评体系,也可以考虑建立生物育种产业化示范区,促进生产应用相关指标的测试、评估和示范,为大面积推广提供保障。
4.加强主体培育,发挥企业主导作用。落实企业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推广应用中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创新资源互融互促。引导院所高校的优质农业转基因研发成果按照市场机制向企业集聚。推进转基因研发科企合作,鼓励企业、企业与院所高校联合申报生产应用安全证书,让企业真正成为研发、应用和贸易的主体力量。
这表明,科研成果向企业转化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流程卡点,一是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如何与产业化实际需求更有效对接;二是我国种业目前中小型企业众多,如何提高对上游科技成果供给的判断评估能力。
5.规范生物材料流动,强化溯源管理。生产性试验以上阶段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的,法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提供去向、用途、溯源管理、责任义务等相关情况及双方拟定的协议文本。转移转让转育报告纳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安全管理措施审查范围。
这一点将对农业转基因安全评价过程中的材料向下游流动建立起管控体系,从而守住安全证书批准后材料去向的第一道关,其目的在于规范材料流动、强化溯源管理、守住生物育种产业化安全红线。
6.明确全程责任,压实责任主体。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所有者承担该农业转基因生物从研发、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种子营销、作物生产贸易到产品退市等全生命周期的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发生转移转让转育等活动的,应明确并落实相关方责任义务,确保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
这一点警示相关法人主体必须建立有效的转基因风险内控体系,特别是信息系统、评估系统和控制系统;如果法人主体,特别是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快速应对、很好管控转基因产品各个环节的风险,则一旦在某个环节发生重大事故,将很可能面临诸多法律责任。
“六点要求”文字虽短,但内涵极为丰富,“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的治理思路非常明晰,并突出强调了企业主体和科企融合,为农业转基因发展指明了新方向。
(本文据中新经纬、生物技术育种有关文章改编)